案例—— 刘一与刘二系亲兄妹,父母共有有楼房一处。父母生前生有4子女,刘三、刘四1972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刘一自幼被他人收养,刘二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刘一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父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父母晚年生病,刘一也前往护理。父母去世后,刘一提出继承、分割遗产,刘二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刘一咨询:1.刘三,刘四是否给他们保留应继承的份额?2.刘一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子女共同继承;刘三、刘四至今下落不明,其继承份额应予保留。刘一自幼送他人收养,并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刘一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鉴于刘一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分给原告被继承人适当遗产。因此,刘一的两个问题答案都是肯定的。
本文来源:舜网-都市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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