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写下了离婚协议,并承诺给前妻补偿款30万元,可办完离婚手续后却不认账,被前妻告上了法庭。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2月23日,赵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张某支付妻子赵某30万元补偿金。离婚后,赵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该补偿款,但张某迟迟未付。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给付其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某辩称,双方离婚前,赵某将两个婚生子接回了娘家,并与其家人百般阻挠,拒绝张某看望孩子们。离婚时,是赵某提出不支付30万元,就永远不让张某及其家人看望孩子。为早日见到孩子,也为了不让父母生气,张某迫于无奈,才答应支付给赵 某30万元。因此,张某认为,赵某以两个孩子作为筹码,胁迫其签订协议,违背了其本人真实意思,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结果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赵某经济补偿金30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某与原告赵某协议约定的30万元补偿金,系双方基于 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且被告的该承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胁迫情形,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辩称的受胁迫问题,因不让看望孩子,被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构成胁迫,故被告的该辩解不成立。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常照军) (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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