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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结婚事实侵犯性权利 可能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 [2016-6-23]   人气指数: [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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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曝一直期待能够结婚的大龄女青年于某,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大其25岁、自称离婚的李某,经过短暂接触,二人同居,于某怀孕、流产。李某迟迟不提结婚之事,于某得知李某并没有离婚,身心严重受创,诉至法院,法院以侵害“性权利”为由,认定李某侵犯于某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社会生活中,花样百出的骗色骗财防不胜防,但是,双方年龄相差近30岁、隐婚长达两年之久、“隐婚”能够做到“天衣无缝”者,较为少见。这说明,无论男女,在网络上征婚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不能过于听信网站及对方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收入、学历等关键信息。
  
  就立法层面来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规定性权利(性自决权)。法院的判决符合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立法精神,也符合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促使某些人改变玩世不恭的为人处世态度,具有一定意义的示范效应。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此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侵权人不再像往常一样仅仅承担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方面的非难和谴责,而是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
  
  该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李某行骗的手段高超,通过自我承诺和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积极促成与原告的同居生活;其次,于某过于轻信他人承诺,实际上于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拿出离婚的证明,但是,李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于某就应该有所警觉,但是于某仍然死心塌地相信,其本人也是有责任的;再次,婚恋网站也难以摆脱干系,李某在其注册时登记的是离异,网站最起码可以要求李某提供离异的初步证据,但是,网站没有尽到最起码的形式意义上的注意义务。
  
  于某选择的是民事侵权,法院判决的也是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在黑河期间,李先生多次带着于女士出席公开场合,还在朋友和邻居面前公开二人的恋人关系,于女士甚至被李的朋友戏称为嫂子、弟妹。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在家中互相以夫妻相称”案情介绍,李某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案中,李某与原配虽然常年分居,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仍系合法夫妻。在此情况下,李某隐瞒尚未离婚事实,与于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形成“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当然,依照法律规定,重婚罪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婚罪者,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新浪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