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日前,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两处房产归原告何芸(化名)所有,被告何华(化名)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何芸和何华于1988年在道县仙子脚镇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双方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粤房地证字第C3217×××号房、道县房权证仙子脚镇字第002×××号房、道县桥头乡的养猪场和仙子脚镇的网吧归原告何芸所有;和润花园的房产归被告何华所有。另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原告何芸偿还。 后来,因粤房地证字第C3217×××号房和道县房权证仙子脚镇字第002×××号房都登记在被告何华名下,原告何芸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权,何芸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何华辩称,按照离婚协议,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应由原告负责偿还。在原告未将债务偿还完毕的情况下,他不能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作出处理,该协议书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 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两处房产归原告何芸所有,被告何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该房产过户给原告何芸。对于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债务按照约定由原告何芸负责偿还。被告何华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何芸不愿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其答辩理由法院不予认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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