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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关于涉亲子鉴定纠纷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 [2012-4-25]   人气指数: [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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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追求价值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亲子鉴定纠纷多年来居高不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调研报告通过北京法院裁判文书系统对各区县基层法院2006-2011年受理的涉亲子鉴定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点,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涉亲子鉴定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

  1.收案量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别

  近六年,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受理涉亲子鉴定案件共计155件,其中六城区法院受理94件,占总量的60.65%;其他十郊区法院受理41件,占总量的39.35%,各郊区法院在案件数量上同样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人口流动性大,亲子问题突出;人口稀疏、经济欠发达的远郊区人们思想较为保守,亲子纠纷问题相对不明显。

  2.涉案类型广泛。涉亲子鉴定纠纷涵盖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权属三大案件类型,遍及离婚、抚养、继承、分家析产、探望权、监护权、生身父母确认、赠与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损害赔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领域。此类纠纷相对集中于离婚、抚养案件,二者共计118件,占案件总数的76%。

  3.申请人的年龄段相对集中。20世纪70、80年代出生的人婚恋观较为开放,婚恋的稳定性不足,目前诉讼中要求鉴定的人群主要集中在这一年龄段。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中老年人在继承及分家析产案件中,要求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其子女大多届已成年,其鉴定要求也多因子女的不愿配合而无法完成。

  4.申请人的主观目的多样。鉴定多由丈夫提出,欲借此证明妻子存在重大过错,或希望在探明子女身份后,决定是否负担抚养义务。女方主动提出亲子鉴定主要针对男方的疑问,以证明自己的贞洁,或为非婚生子女向生父讨要抚养费,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等。也有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鉴定,是为了给孩子上户口或取得侵权赔偿。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识存在盲目性。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无其他任何基础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即要求鉴定,甚至将鉴定作为诉求之一,其认为亲子鉴定自身即是铁证,鉴定结论可充分证明其主张,无需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另外,审判中甚至出现要求对胎儿进行鉴定的情况。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亲子推定规则适用难统一。(1)亲子鉴定的启动有所不同。调研中我们发现,鉴定程序的启动大多数依当事人申请,但也有少数法官为了保证身份的准确性,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主动要求当事人进行鉴定。(2)对基础证据的要求不一。《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必要证据”应如何把握,目前缺少指导性规范,时常会出现因地、因人而异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官对基础证据的证明力及数量存在不同的要求。

  2.欺诈性抚养处理不一。(1)对抚养费的返还处理混乱。调研中我们发现,法官对此多借助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且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法官对离婚后抚养费的返还请求,全额支持的较少,返还份额多保持在实际支出的30%-80%之间;对婚内所付出的抚养费,大多数法官认为应当返还,但返还的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支出相差较大,且多表现为象征性赔付。(2)对精神损失费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别。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失费的支持数额把握不一,且表现出较大的地域差异。城区法院的支持数额动辄上万元,十数万的情况也不鲜见;但郊区法院更多的则表现为象征性赔偿,赔偿数额上万元的情况也不多见。

  3.鉴定程序及结论运用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结论表述各异。各鉴定机构在结论的表述上缺乏统一规定,较为常见的表述有:支持、极强力支持、肯定、不排除等,随意性较大。(2)对私人委托鉴定结论的采用缺乏依据。近年来,许多当事人借助私人委托鉴定的结论行使诉讼权,诉讼法对此缺少规范。法院多对其有效性缺少审查,并无一例外地对其予以采纳。(3)鉴定结论复核复议制度缺乏。该制度的缺失使鉴定结论在审判中能达一锤定音之效,但这也直接断绝了司法鉴定的纠错路径。(4)当事人的异议权难保障。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近六年仅有一例案件的鉴定人因程序存在瑕疵而到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不会对该结论的采用产生影响。

  三、审判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规范缺失。(1)缺少专门的亲属法。涉亲子鉴定纠纷案件多因身份关系的变化、确立而引发,但直接关乎认定亲子关系的婚生子女推定、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制度,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这使得许多案件的审理、裁判基础缺失,易造成审判中的混乱。(2)缺少关于亲子推定的具体指导规范。《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亲子推定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但“必要证据”这一表述过于概括,使得法官在审判中难以准确把握,推定规则的具体适用有待进一步规范。

  2.亲子鉴定机构设置混乱。自2000年亲子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后,私人委托业务增长迅猛,但鉴定机构管理的缺失、复核或者复议程序的缺乏及鉴定结论差错追究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加之诉讼法对个人私自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也无涉及,使得不少法官在是否采用该类证据时难以把握。

  3.法官在认识上存在偏差。(1)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不一。法律规范的极度缺失使得法官主要依据法理及自由裁量权审理该类案件,但因其自身素质各有不同,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考虑的因素也各有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2)对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缺少正确认识。在部分法官看来,亲子鉴定结论属关键性证据,其效力具有压倒性优势,为取得该结论而对亲子鉴定进行的不当处理时有发生。(3)对鉴定人的出庭存在认识误区。面对鉴定人的拒绝出庭,多数法官因审判压力较大而认为推行鉴定人出庭制度会得不偿失,且对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品格均予以高度信赖,使得异议人的权利难保障。

  四、审判对策及立法建议

  (一)规范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调研者认为其具体适用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鉴定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这里的“必要证据”多为间接证据,若丈夫提出婚生否认应包括:子女与夫妻双方的血型不符;无生殖能力的事实;怀孕时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子女外貌与家族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等;若未成年人或他人提出强制认领则包括:孩子受胎期间,女方与被告存在多次性接触或与被告以外的男性无性交的事实;被告与孩子的血型不相矛盾;被告曾以孩子父亲的身份行事等。法官应对该类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努力形成证据链条,并借助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完成自由心证,使该心证结果达到足以使一般人确信的程度。

  2.一方申请鉴定、对方无故拒绝。亲子司法鉴定因涉及人身,其启动应当严格遵循当事人申请原则,且需取得对方的同意,法官不得主动为之。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另一方明显不利,且无法提供反证,法官可提醒其借助亲子鉴定澄清亲子关系,告知诉讼风险。但如果存在血缘鉴定有害于当事人健康、无助于血统示明、无期待可能性等情形,则不得适应推定规则。

  3.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亲子鉴定应慎重进行,若其启动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应予支持,并加强对判决书的说理,同时也应做好保密工作。如果鉴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明显不利,法院应严格控制。

  (二)设立可行的欺诈性抚养赔偿机制

  欺诈性抚养会使受欺诈人造成经济、精神的双重损害,我们认为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1.明确诉讼主体。受欺诈者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在亲子关系否认后向孩子的生母提出,或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后向孩子的生父提出。

  2.规范赔付数额。调研者认为,最高院可要求各地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酌定赔偿标准,并适当考虑对方的赔偿能力及孩子的抚养问题。(1)抚养费的返还份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实际支出的60%,如果受欺诈方在离婚诉讼中即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予以处理。(2)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宜控制在一万元至十万元的范围内,尽量缩小城区、郊区的巨大差距。

  3.明确诉讼时效。受欺诈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非亲生这一事实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提出的,将视为对非亲生子女的自愿收养。返还的抚养费包括知晓之后的合理期间,该期间可宽限至知晓后的三个月,三月之后的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完善亲属法体系

  身份关系的确认是处理诸多纠纷的基础,我们认为应当尽快构建亲属身份机制。

  1.构建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育的子女,均可推定为婚生。我们认为可以依照目前世界通行的规定加以规范,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2日以内所生子女,均应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生育的子女。

  2.构建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婚生子女否认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否认,应包括如下要件:提出否认的权利人为夫、妻或子女;存在婚生子女推定的法律基础;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婚生子女否认后,夫将对该子女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3.构建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包括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两种,前者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将其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后者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为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强制生父认领。前者除生父自愿外,还应取得母亲或子女的同意;后者应在子女出生后或知晓子女非婚生后两年内提出。

  (四)推进亲子鉴定的规范化建设

  1.尽快转变现有的二元化机构设置现状。立法应对民间亲子鉴定活动进行严格控制,鉴定机构除可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外,不得接受单方的私人委托,违者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刑事责任。

  2.统一鉴定结论的表述。鉴定结论在表述上应统一选择“排除”、“不排除”,具体到不同概率应有所区别:概率范围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围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围在90%~95%,可能;概率范围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围在99.1%~99.9%,极可能;或者概率范围在99.9%以上,肯定。

  3.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1)鉴定人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双倍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并赔偿当事人因拒绝作证所产生的损失,还可以向鉴定人所在的单位提出对其予以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建议。(2)法律在为鉴定人设定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保障其权利。如:保护鉴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4.构建亲子鉴定的复核复议制度。鉴定报告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不经复核的鉴定报告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法院应将该申请转呈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复议,复议结论将成为终局结论,当事人不得再次异议。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