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上述规定出自最高法拟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中。 (7月22日《新京报》) 近两年,一些地方法院尝试对“冲动型”夫妻提起的离婚诉讼案,推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改革举措,以期冷却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鉴于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严峻现实,“离婚冷静期”的探索意义值得肯定。最高法此时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既是对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同时也是对该制度提供的依据和指引,有利于下一步的复制推广。 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法官有意在阻止当事人离婚,而是希冀为濒临破裂的婚姻作最后的撮合与挽留。有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2016年的415.8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由此说来,无论是从“保卫婚姻”的层面还是从“救救孩子”的角度,“离婚冷静期”都显必要与重要。 纵观最高法的“意见”,其对“离婚冷静期”的规范主要有三:一是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这既能体现出“婚姻自由”原则,也是让“冷静期”产生效果的必要前提;二是“冷静期”不超3个月。三是法院要有所作为。最高法规定,“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解时间。 凡事皆有度。法院要厘清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边界,不能一味“劝和不劝离”。尤其要把握好离婚案的“冲动”特性,该判当判,宜缓即缓,最大限度地发挥好 “离婚冷静期”的缓冲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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