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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莫把儿媳当义工 离婚之时需补偿
发布日期: [2018-7-3]   人气指数: [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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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2018年6月27日刊登

莫把儿媳当义工 离婚之时需补偿

  案情
  
  刘芸嫁入田家,与公婆住在一起。结婚第二年,刘芸就生下一个男孩,取名田力。
  
  刘芸的公公田青良和婆婆舒秀兰,开着一家纸业店,没有时间照看孙子。刘芸丈夫田刚下岗后先是开出租,然后到父母的纸业店帮工。刘芸没有正式工作,养孩子的活就落到了她的肩上。
  
  田青良夫妇在儿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个门面,登记在田青良夫妇名下。田刚以前的单位出售门面,作为下岗职工的田刚享有优先购买权,田青良夫妇又出资购买了一间门面,产权登记在田刚名下。由于田刚作为下岗职工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优惠,田青良夫妇把纸业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变更到田刚名下。不过,田刚只是名义上的店主,每个月领着固定工资,田青良夫妇才是真正的老板……
  
  多年后,因感情不和,刘芸到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田力归她抚养,同时分割包括两个门面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或添置的财产。刘芸与田刚结婚后,没有与田青良夫妇分家,因而在此期间大家庭新增的财富,从广义上来讲属于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共同财产,家庭成员自然有权要求分割。
  
  不过,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并不实行均等原则,而应以贡献量来确定财产的归属。田青良夫妇所购登记在其名下的住房及门面,资金都来源于田青良夫妇,就贡献量来说,田青良夫妇无疑占大部分。不过,田力的抚养及家务劳动主要由刘芸操持,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
  
  由于两个门面都是田青良夫妇出资购买,在保持田青良夫妇对两个门面所有权的基础上,应当对刘芸进行折价补偿。法院酌情认定刘芸8年家务劳动价值10万元。

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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