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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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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生活报》2018年3月14日刊登
解除收养,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案情 杨某夫妻于199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娜(化名)和儿子(杨刚)。十几年过去,女儿杨娜已经成家,儿子杨刚也已经19岁了。 杨刚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刚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 2016年,杨刚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养儿多年的杨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闹起了矛盾。无奈之余,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和杨刚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不过由于杨某夫妻自收养杨刚以后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合法登记,于是当地法院最终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说法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行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而一旦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因此案例中,杨某夫妻虽然收养养子十余年,但收养之初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好心收养孩子十余年,被确认为收养关系无效,这种情况下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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