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生活报》2018年4月11日刊登
失智老人怎会做出买房决定?
两女儿私分母亲房产被判无效
案情 2005年,陈大妈因病手术,虽经医院抢救得以生还,但她的智力受损,无法分辨任何人。 陈大妈的老伴早年前就已过世。照顾陈大妈生活的任务,就落到了两个女儿冯婷、冯莉的肩头。 2008年,妹妹冯莉为了结婚,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婚事未成,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居住。 几年后,姐姐冯婷找到妹妹冯莉商议,希望妹妹能把名下的某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冯婷表示愿意偿付妹妹已付的首付款,而作为房产升值的补偿,冯婷表示愿意放弃母亲单位待分配房产的权益。 商议妥当后,姐妹俩在2012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某房产的出资额分别为陈大妈41万元、冯婷22万元、冯莉50万元,其中冯莉的50万元由冯婷代为交纳。而陈大妈待分配的房产已经预交了部分款项,需要等待单位的分配计划,这套房屋由陈大妈出资16万元,冯莉出资24万元,冯婷未出资且不享有份额。 但早在2005年就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陈大妈,是怎么协商“出资”的呢?事实上,陈大妈的账户在意外后一直由小女儿冯莉管理,在2008年购房时,冯莉支取了母亲账户内的4万元,用于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时两人将母亲的份额计算为41万元。而那套待分配房产的出资可以部分使用陈大妈的工龄抵扣,姐妹二人据此估算出陈大妈的出资份额。 这份协议从始至终都没有陈大妈的参与,协议签字也只有姐妹两人。到了2015年,因为母亲的单位迟迟没有房屋分配计划,姐妹俩为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法院驳回了冯婷分割房屋的诉请,也驳回了冯莉要求确认物权的诉请。
点评 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的界限并不明晰,很多借款、垫付资金的行为是不会留下凭证的。特别在本案中,冯莉长期持有母亲的账户,很多资金往来她都无法给出详尽的解释。 冯莉主张她在母亲治疗期间垫付了大量费用,因此她从母亲账户内取款相当于偿还她垫付的款项,但金钱作为种类物,如果进入了他人的账户,便视为他人所有。因此为减少纠纷,尽量不要将各账户混用,例如老人的医疗费用,应尽量使用老人名下的账户进行支出。 对于家庭的大额财产,律师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虽然本案冯婷、冯莉针对房产的分配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对于各方的出资来源、所占份额的约定均较为模糊,并且处分了她们本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有难事找青华
王青华,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对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其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民商事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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