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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重婚属无效婚姻,但同居一样产生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 [2018-1-8]   人气指数: [2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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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1日讯(记者 林丹丹) 2014年,宋莹(化名)买了郎先生50万元的面料,承诺年底偿还,宋莹的老公李小寒(化名)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货款未偿还,被强制拍卖,造成损失64.92万元。李小寒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宋莹说,她和李小寒在2013年12月结婚,共同出资成立服装公司,李小寒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购买郎先生布料时,二人共同经营生意,为不付款得到布料,李小寒用海滨北路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加工成衣后收回服装款95万元,李晓寒并未归还50万元布料款,导致担保房产被拍卖,因此李小寒没有损失。
  
  原来,2015年2月11日,郎先生为此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李小寒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郎先生货款50万元及其他费用4万元,合计54万元,逾期支付则按554375元支付;郎先生对李小寒的抵押房产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调解书生效后,郎先生向威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郎先生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63.92万元接受房产,补交差价45850元由中院转付环翠法院执行。
  
  2016年8月9日,环翠区检察院向环翠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莹犯重婚罪。2010年6月1日,宋莹在上海与曹先生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3日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又在威海与李小寒登记结婚。环翠区法院确认李小寒、宋莹之间婚姻无效。
  
  宋莹是否应赔付原告李小寒损失64.92万元及其利息。环翠区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虽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但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终止,双方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有共同财产权益,亦有共同债务。
  
  李小寒与郎先生签订的合同发生于他与宋莹同居期间,合同行为属于二人共同行为,基于此产生的合同权义应由二人共同承担。现上述案件均经法院以李小寒抵押房产抵债方式执行完毕,执行金额64.92万元,该款应由李小寒、郎先生共同分担。房屋是李小寒个人财产,他承担了全部偿还义务后,有权向宋莹追偿。
  
  最终,环翠法院裁定宋莹返还李小寒款项25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