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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出轨” 损害赔偿两“相抵”
发布日期: [2018-1-8]   人气指数: [2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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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12月15日讯(兰州晨报通讯员高建智 首席记者王兰芳)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离婚纠纷案。由于男女双方均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经法院调解准予原、被告离婚,且双方放弃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要求。
  
  经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初中同学。2005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0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均外出打工。2007年、2010年,双方先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近日,妻子刘某将丈夫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刘某提出被告张某与婚外异性同居,而被告张某也提出原告刘某与婚外异性同居。且双方均认可了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庭审中,主审法官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夫妻二人均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之过错情形的,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释明,原、被告当庭放弃了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要求。经法院调解,准予原、被告离婚,且儿子由被告抚养,儿子的抚养费全部由被告负担;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