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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认为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
发布日期: [2017-11-7]   人气指数: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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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家庭伦理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庭建设处于不稳定状态,家庭成员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模糊,道德底线缺失,导致离婚率持续攀升,影响人数众多,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不但分析出青岛市离婚率节节攀升的数量及原因,还认为当前我国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面临三大“拦路虎”。
  
  传统家庭模式衰落致离婚案猛增
  
  传统家庭模式衰落导致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新类型家事案件猛增,案件审理难度大,这是离婚案件审理的第一大“拦路虎”。《白皮书》认为,当前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影响人数众多,导致未成年人抚养、妇女权益维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出现,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75.2万件,其中离婚案件139.7万件,民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所涉当事人近千万人。人民群众对家事审判发挥权益保障、情感治愈等职能的期待越来越高。
  
  青岛市的离婚数字也触目惊心,2008年至2017年3月,青岛全市法院受理家事纠纷一审案件共61605件,其中2012年 6356件、2013年 8300件、2014年 8502件、2015年 9295件、2016年 9779件,可谓节节攀升。2012年来青岛市家事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整体呈上升趋势。家事纠纷作为传统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大,特别是婚姻案件(多为离婚案件)占到家事纠纷案件80 %以上。
  
  对此,《白皮书》梳理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一直是以较大的规模存在,四代同堂甚至更多辈分的人生活在一起也是屡见不鲜。家庭是一种高稳定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制度对每一个个体都有很强的约束力。当时社会的家庭观念非常浓烈也相对封闭,家庭极少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冲击,基本上维持着“法不入家门”的状态。
  
  家庭发展到今天,其规模呈缩小化发展趋势,出现为数众多的只有父母、子女两代人的小型家庭,也有只有夫妻二人而无子女的丁克家庭,随着离异人数的不断增多,又出现了不少的单亲家庭。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日趋淡漠,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与控制权日益消减。
  
  “重婚、婚外恋等现象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青岛中院有关人士认为,在各种外界因素的冲击之下,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也日趋复杂化,而且纠纷的发生频率明显增高,今天的家务事已不再是家庭内部就可以自由处置的私事,相应地,人们对司法解决家庭问题的需求增加。青岛地区家事案件收案数逐年增长,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的特征,就是有力佐证。
  
  相关法律规定尚待完善
  
  “我国家事审判程序法律、实体法律规定尚待进一步完善。” 青岛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姜涛认为,从我国现有立法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院现今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所依据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我国更缺乏一部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律。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散落在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各个角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这种家事审判程序依附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状况,混淆了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类民事案件之间的差异,不符合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基本法理。
  
  虽然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实体法已基本完备,如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及其他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制定时间大部分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我国社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比较单一,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简单且稳定,纠纷少,即使发生了纠纷,由于家庭成员的权利意识并不是很强烈,往往是通过单位、社区来解决。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多样化,西方的婚姻家庭观念对一些青年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各种欲望对家庭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较大的宣扬,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纠纷趋于复杂化,而且纠纷发生的频率明显增多,现有的实体法显然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审理机构和法官专业待强化
  
  “家事司法机构和家事法官的非专业化,加剧了司法需求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 《白皮书》认为,对于家事纠纷,通常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官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难以对家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以离婚案件为例,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法官就当即作出离婚判决,至于当事人离婚的深层根源和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离婚给子女和老人带来的心灵伤痛,乃至社会关系的稳定等问题,通常没有得到全面妥当的考虑和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家事案件审判机构,当然就更谈不上专门的家事法官,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一样由民事审判庭的普通法官审理,不仅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妥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在司法不作分工的前提下,即使法官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满足纠纷自身的特性要求,但又使法官的工作状态经常处于变换之中。为此,法官得时刻提醒自己不同种类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这不利于提高法官专业审判的熟练程度,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进度与质量,同时加剧了司法要求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甚至损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随着我国家事纠纷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家事审判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合一的基本格局应当改变。” 青岛中院的刘琰法官发布《白皮书》时认为。
  
  创新之举值得学习
  
  记者了解到,面对家事审判特别是离婚审判的三大“拦路虎”,青岛中院创新了一系列家事特别程序。2012年,青岛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挂牌成立。2014年初,青岛中院民五庭在“妇女维权合议庭”、“ 妇女维权调解室”的基础上,与市妇联共同设立了 “家事心语工作室”,建立了“一庭二室”工作平台,将心理学知识引入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中,合议庭委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或志愿者进行心理干预,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另外,该院还实施了离婚财产强制申报制度、家事案件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家事调查员制度及离婚证明书制度,其中,率先在家事纠纷中推行家庭暴力“禁止令”,更是开了山东省家事审判的先河。
  
  “婚姻需要经营。在处理冲突时,多以结果为导向去做事情,尽量少以情绪为导向去做事情,这样,即使是‘七年之痒’也能笑着面对。”另外,刘琰法官从婚姻的经营方面给出了预防离婚的良方,对于婚外情所造成的婚姻危机,应当扩大到社会问题的层面,将其视为一个高危的道德问题来解决,尤其是培养和倡导社会诚信与忠诚,让人恪守道德底线并从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就需要加大对失德和无德者的惩戒,让其为自身行为付出代价。只有当人心存道德畏惧,婚姻才会因为忠诚度的提高而得到巩固。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