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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抚养权互不相让,轮流抚养能否解决夺子纷争
发布日期: [2017-9-4]   人气指数: [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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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互不相让,甚至发展到抢孩子藏孩子的地步,法院该如何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上海一家法院日前在处理一起夫妻离婚争养孩子的纠纷中,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平息了双方的冲突。争养纠纷的症结究竟在哪?轮流抚养能否成为夺子纷争的一条解决之道?
  
  突破
  
  夫妻离婚争养孩子 法院调解轮流抚养

  
  家住上海的秦女士和曾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失和,俩人从2015年开始分居。今年初,秦女士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6岁的女儿倩倩(化名)随父亲共同生活。倩倩的妈妈提出上诉,再争抚养权。
  
  二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都没有争议,但对女儿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孩子、“藏”孩子的地步。若处理不慎,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还可能进一步激化。
  
  法官在庭审时综合分析了他们各自的抚养条件和能力以及分居期间双方就轮流抚养孩子的现状等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但双方情绪激动,都不肯退让,根本不接受轮流抚养的方案。
  
  为避免矛盾升级,法官还是希望双方能调解缓和纠纷。庭审后,法官助理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耐心释法,悉心劝解,从心理上引导双方放下怨恨,不要人为割断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血缘亲情,也从情理和法理上说明了轮流抚养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长,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最终,冷静下来的曾先生和秦女士在法院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会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支持者认为,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有利于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解决探望权、抚养费等一系列后续争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不过,“轮流抚养”也有一个制约。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也就是说,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该法院表示,如何将轮流抚养方式常态化、具体化,法院能否以判决的方式确定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还值得继续研究。
  
  现状
  
  规定颁布20多年 实际案例却很少

  
  记者从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虽然轮流抚养的规定颁布至今已20多年,但轮流抚养的案例却很少,判决轮流抚养大多是因为双方有商定好的抚养协议或极特殊原因。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涉及轮流抚养的案件:案件中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协议以轮流抚养的方式照看女儿,轮换期限为两个月。离婚后,双方一直坚持下来。不过,在一次女儿从父亲家跑出来,哭着哀求不愿回去的事发生后,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自己一人抚养。
  
  “两个月一轮换对孩子来说确实太不稳定了。”法官想象着年幼的孩子拖着行李箱不断搬家的情景,觉得不妥,但是双方对抚养权争得非常激烈,法官便试图让双方继续维持轮流抚养的状态,把轮换期延长至合适的时间。
  
  不过,双方都不肯退让。父亲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都优越,更适合抚养、教育孩子。而对方已经再婚,孩子如何与继父相处是个问题。孩子妈妈也很坚持,她表示离婚后前夫只是把孩子交给奶奶照看。孩子没有得到足够的照顾、学习上受的指点不够,孤单时又没人可以交流,自己虽然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不如前夫,但抚养孩子是没问题的。
  
  法官和已经年满10岁的孩子单独沟通听取她的意见,孩子非常肯定地说,不希望再继续轮流抚养,想和妈妈一起生活。
  
  最终法院尊重孩子的意愿,判决由母亲抚养孩子。轮流抚养也就此终结。
  
  记者从查阅到的判决中发现,法院支持轮流抚养的原因多是考虑到双方争养矛盾太大,无法调和,争抢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一方抚养,另一方不肯支付抚养费等现实问题,用轮流抚养这种“公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过,也有的判决中明确反对,认为轮流抚养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不予支持。
  
  1
  
  背景
  
  孩子判给一方抚养 探望方式成最大分歧

  
  离婚夫妻争养孩子是普遍现象。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与孩子维系感情几乎只能靠定期探望来解决。法律设置探望权,就是希望保证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情感需要,同时也使子女能够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或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
  
  可是,一旦父母间存在矛盾,就极易发生探望纠纷,更极端的会出现抢孩子、藏孩子的情况,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此外,还会牵连出抚养费等更复杂的矛盾。经常有当事人说,不让探望是因为对方没有给付抚养费,没尽到义务,而对方又会强调,连孩子都不让看凭什么给抚养费,陷入僵局。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程乐法官告诉记者,在确定了抚养权之后,绝大多数离婚夫妻都能认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最突出的分歧在于探望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来看孩子通常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对方要求将孩子接到自己的住处,甚至留宿,抚养一方基于不信任的心理,大多不太情愿。
  
  记者注意到,如果抚养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接走孩子探视,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自由裁量,确定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探望方式,却并无一定之规。
  
  2
  
  背景
  
  一旦探望受阻 再诉讼变更抚养权难获胜

  
  有些当事人因为探望孩子受阻,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是记者查阅到的案例中,这些当事人大多败诉。
  
  因感情不和,郝女士和前夫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2岁多的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每个月给1000元抚养费,每周六上午由男方将女儿送到郝女士指定的地点,郝女士第二天送回,行使探望权。
  
  但郝女士说,自离婚后,前夫没有履行将孩子送到她指定地点的义务,拒绝孩子来她住处,影响了她探望孩子,违反了离婚协议内容,因此提起诉讼要夺回女儿的抚养权。
  
  郝女士的前夫表示,离婚时法院已经确定孩子由男方抚养,而女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不关心孩子成长,不给抚养费,没资格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郝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已明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郝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并有探望权利。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现郝女士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不利于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程乐法官解释说,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但是,探望受阻并非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类似诉求大多得不到支持。如果抚养一方不配合探视,当事人沟通无效,也只能申请执行了。
  
  建议
  
  听从孩子意愿
  
  父母理性面对

  
  但是,孩子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可以扣押、查封甚至拍卖,探望权的执行很大程度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记者发现,很多探望权的执行都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尴尬局面。
  
  李先生与妻子张女士于去年离婚,13岁的儿子由母亲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中确认的探望时间,李先生可以在当年寒假期间将儿子接走不超过10天。然而,李先生满心欢喜地去接孩子共度假期,却遭到拒绝。
  
  随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张女士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她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接到执行通知后,张女士答复说,儿子不愿意被接走,她也没办法。执行法官与孩子奇奇本人谈话,奇奇明确表示不愿意被父亲接走探望。
  
  法官只好通知李先生,此案为探望权纠纷,执行内容有其特殊性,奇奇本人表达了真实意愿,虽然他还是个孩子,但也已经13岁了,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是否被探望以及探望形式应尊重奇奇的意愿,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此案执行的内容有一定的时限性,寒假已过,申请内容不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因此终结了执行程序。
  
  在探望和抚养权等问题上,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法官都会询问其个人意愿,孩子的意愿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参考。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给父母双方做工作,鼓励他们和平解决,矛盾太大肯定会对孩子有影响。”程乐法官说,现在的父母相对还比较理性,也知道打起来对孩子没好处。因此,争议特别大、难以调和、把官司打到底的也相对较少,藏匿孩子的更是少数。
  
  程乐法官说,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轮流抚养只是针对个案解决争议的一种尝试,真正解决抚养和探视问题的核心还要依靠父母双方理性面对,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化解大人之间的矛盾。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