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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近亲结婚生子!在日照被判决多年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 [2017-4-21]   人气指数: [2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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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曹某萍的父亲与被告崔某华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姑舅亲表兄妹。 经亲戚介绍,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日,曹某萍生育一子,取名崔某宇。后因感情不和,曹某萍向本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系姑舅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之规定,两人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故判决宣告原告曹某萍与被告崔某华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原告曹某萍主张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共同财产奇瑞QQ轿车一辆,双方一致同意归被告崔某华所有,依法按照双方意愿处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及现实情况,崔某宇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将崔某宇判归原告曹某萍抚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什么是近亲?
  
  近亲是指直系亲,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舅、姨、姑、叔等。
  
  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