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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女方能否随意撤销
发布日期: [2017-4-21]   人气指数: [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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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李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2016年2月,双方登记离婚,并约定儿子由陈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李女士愿意将其拥有的50%份额赠与儿子,房屋所涉的贷款由陈先生负责清偿。
  
  之后,由于陈先生工作原因,在照顾小孩方面明显感觉精力不足,于是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一份,对原离婚协议进行了变更,约定儿子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李女士,房屋所涉的贷款仍由陈先生负责清偿,但陈先生可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2016年12月,陈先生突然发函告知李女士,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内容,双方甚至因此发生了严重的矛盾。无奈之下,李女士诉至太仓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及儿子共同共有,房屋所涉贷款由陈先生归还,并要求陈先生腾退交付房屋。
  
  庭审中,陈先生坚持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系其对于李女士的赠与行为,且其名下没有其他房屋,如果履行了该赠与行为,会对自身生活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要求不予履行赠与行为。
  
  该案经过法院多方磋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确认房屋归女方及儿子共同共有,所涉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但是陈先生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腾退交付该房屋。
  
  法官说法:虽然上述案件最终得以调解,但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对于女方财产的赠与,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签订的时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调整变更,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协议书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由于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内容加以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简单的赠与行为,所以不能任意予以撤销。

来源:法制网